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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韩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2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5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8日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17时0分,被告人韩某无证驾驶冀J×××××号(实际号牌为冀J×××××)小型轿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87KM+363M处时,与沿北王曼路口由西向东横穿205国道的蒋某某所驾冀J×××××号微型普通货车相撞,后韩某所驾车辆失控又与沿3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徐雷所驾津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蒋某某当场死亡,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弃车逃逸。经黄骅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韩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徐某某的陈述、白某某、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酒精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书、手机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套牌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韩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 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肖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