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健平与王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健平,王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5811号原告:梁健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洋,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捷,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梁健平的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6年1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20000元,于2016年2月11日前归还借款;被告应提供真实地址及联系方式,并需保持联系畅通等,否则视为违约,被告应立即还款并支付20%违约金;如逾期还款应以日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等。原告依约于合同签订当天将款项转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收到了款项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和收据,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始终并未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违约金和利息约5000元(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2月1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捷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收款收据(各1份,原件)、电子银行回单(打印件),证明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借款120000元予被告,约定于2016年2月11日前归还欠款等。被告王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案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合上述采纳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梁健平与被告王捷于2016年1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20000元,于2016年2月11日前归还借款;另就违约责任约定被告应提供真实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保证借款期内必须保持一种联系方式畅通,如更换其他联系方式,须通知原告,否则视为违约,被告应立即还款并支付20%违约金等;如逾期还款应以出借金额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给原告等。原告依约于合同签订当天即2016年1月11日将款项转入被告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告收到了款项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和收款收据。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捷至今未清偿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梁健平主张向被告王捷出借120000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王捷签名捺印出具给原告的借款借据、收款收据以及银行转账回单等为凭,被告无到庭抗辩及提出反证,故本院予以确认;案涉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诉称被告未归还任何借款本息,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对原告的起诉意见进行抗辩,也不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王捷未归还过任何款项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经审查该请求并未超出原告对合同所约定各项违约金一并主张的额度,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120000元,并从2016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予原告梁健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 鑫代理审判员 黎秀萍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丽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