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与赵伟、尹延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赵伟,尹延顺,董小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303号原告: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志,外联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志,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伟。被告:尹延顺。被告:董小兵。原告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伟、尹延顺、董小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伟偿还欠款51253元;2、请求法院判决尹延顺、董小兵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伟在经营郑州至内乡物流业务时,共拖欠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货款51253元,尹延顺、董小兵为赵伟提供书面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书列明的被告赵伟、尹延顺、董小兵信息不具体明确,因此本案系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红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秋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