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银娥与润华实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润华实业有限公司,张银娥,崔红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润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史明,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银娥,女,1949年6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泊村人。被执行人崔红根,男,1947年6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泊村人。晋城市润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张银娥、崔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张银娥、崔红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晋城市润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6万元整。案件受理费3500元确定由被告被告张银娥、崔红根共同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润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银娥、崔红根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的169000元执行款及执行费2435元,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润华实业有限公司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5执2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窦海明执行员 高晓社执行员 李军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