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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5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傅敏与黄海彦、许释文、魏龙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敏,黄海彦,许释文,魏龙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5739号原告傅敏。委托代理人刘乾峰,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开渠。一般授权。被告黄海彦。被告许释文。被告魏龙莉。委托代理人萧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平,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杨伟与原告傅敏与被告黄海彦、许释文、魏龙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傅敏负担。审 判 长  李拥军人民陪审员  冯容义人民陪审员  赵 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