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林花与被执行人刘特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花,刘特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陈林花,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被执行人:刘特书,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花与被执行人刘特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纠纷款30058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特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林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特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林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成林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