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终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凤等四人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凤,苗雪锋,苗雪雪,苗王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终1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和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雪锋,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雪雪,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王氏,女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卞伟,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斌审 判 员 王苏华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明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