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雅鹏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雅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终479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雅鹏,于天津市,无职业。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辩护人董亚南、仉慧云,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雅鹏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02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雅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10月底,被告人杨雅鹏化名“陆涛”与被害人王一×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相识后发生性关系。同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杨雅鹏多次以与王一×的关系被其妻子发现,其妻要以破坏家庭关系找王一×;或发送王一×居住地照片要找王一×家人告发等言语相要挟,向王一×强行索要钱财。王一×被迫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给付被告人杨雅鹏共计21万元。后被告人杨雅鹏欲再次索要钱财时,王一×报警。同年12月25日,公安警员在被害人王一×的居住地将被告人杨雅鹏抓获。另查,2014年3月,被告人杨雅鹏通过微信方式以化名“杨涛”且未婚的身份与被害人陈××相识,并骗取了陈××的信任。同年6月22日,被告人杨雅鹏以家里工厂急需钱,借用陈××招商银行信用卡购物送礼为由,骗得陈××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及密码,在本市河北区雁门路新开河街道附近的一超市内刷卡消费7085元。后被告人杨雅鹏藏匿。2014年6月初某日,被告人杨雅鹏化名“张建军”,在本市南开区宾水西道路边停车时,以给被害人马××看着车为由搭讪,并取得了马××的手机号码。后被告人杨雅鹏在得知马××有外债时,以自己是“黑社会”可以帮助马××要账需请客为由,于同年8月骗取马××现金4000元。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杨雅鹏与被害人王二×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并发生性关系。期间,杨雅鹏以购买“浪琴”牌情侣对表、赌博还账、去外地挣钱等等为由,骗取王二×共计13万元。后被告人杨雅鹏以其二人的关系被妻子发现,其妻子要去王二×单位打架损害其名誉等等为由,强行索取王二×共计3.9万元。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物证。(1)被告人杨雅鹏、被害人等户籍身份证明。(2)公安机关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杨雅鹏的经过、情况说明。(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的杨雅鹏作案使用的银行卡和手机及照片。(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杨雅鹏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取款凭条。(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王一×取款的银行单据、与杨雅鹏在酒店开房单、二人微信聊天界面内容截图照片、杨雅鹏拍摄的发送到王一×手机上的王一×居住地照片.(6)陈××名下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明细及手机短信对账单、信用卡照片。(7)马××手机上与杨雅鹏的短信记录照片。(8)王二×的银行卡取款单。2、证人证言。(1)杨雅年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杨雅鹏哥哥,在公安机关领取对杨雅鹏的拘留通知书。(2)陈怡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杨雅鹏的妻子。杨雅鹏称自己在一个烟厂下属的广告公司驻津办事处工作;陈怡不知杨雅鹏是否有微信、是否有异性朋友;陈怡名下有一辆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牌照号为津K×××××,其无驾照,一直由杨雅鹏使用该车。3、被害人的陈述。(1)王一×的陈述。证实在2014年10月底,王一×在家中通过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软件与被告人杨雅鹏(化名“陆涛”)相识,并发生性关系。后杨雅鹏以其妻知道此事要离婚并要找王一×,或到王一×居住地拍照片,扬言告其家人等,索要钱款。王一×被迫,通过银行两次转账和一次现金,共给杨雅鹏21万元。后杨雅鹏以出国为由又索要16万元时,王一×报警。(2)陈××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初,陈××通过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软件与被告人杨雅鹏(化名“杨涛”)相识,杨雅鹏以未婚身份、自称家有做塑料颗粒的工厂与陈××搞对象,骗取信任。同年6月22日下午5点多,杨雅鹏约陈××见面后,谎称其家人不接电话,而厂子出事需要送礼,要借陈××的信用卡刷卡买茅台酒和中华烟等,待刷完了卡再联系家人把钱直接还到卡里,陈××即将信用卡给了杨雅鹏并告知密码。杨雅鹏在本市河北区雁门路附近的一个烟酒店内刷卡7085元。次日,当陈××再联系杨雅鹏时,发现其手机关机,并将陈××的微信“拉黑”。另外,杨雅鹏有一辆黑色的现代伊兰特轿车,牌照号为津K×××××。(3)马××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初,马××在本市南开区宾水西道路边停车时与被告人杨雅鹏(化名“张建军”)相识。因其要主动帮马××看车,故得知了马××的手机。几天后,杨雅鹏给马××打电话称:其与马××的聊天记录被他老婆发现了,要和他离婚,并找他要50万元,他要求马××给付10万元作为对他的补偿,否则他老婆就搅和马××的生意。马××因与杨雅鹏无任何不正当关系,更不怕杨,故拒绝给钱。后在二人聊天过程中,杨雅鹏得知马××有外债,其称是“黑社会”可帮忙讨债,但需要先给5000元其要请“黑社会”的人吃饭。同年8月的一天,在南开区××梅苑路路边杨雅鹏与马××见面后,在杨雅鹏驾驶的牌照号为津K×××××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内,马××给了杨雅鹏4000元。后马××经询问欠其款的人才得知杨雅鹏根本没去找过。(4)王二×的陈述。证实杨雅鹏与王二×相识后,杨自称家有做塑料颗粒的工厂,后二人发生性关系。在2014年9月至11月间,杨雅鹏以买浪琴牌情侣表为名、赌博还不上账就会被弄死、去昆明挣钱等理由,哄骗王二×多次从其工商银行、渤海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内陆续取款另加现金5千元,共计13万元给付杨雅鹏。后杨雅鹏告诉王二×,其妻已经知道了二人的关系,要到王二×的单位打架,让王丢人丢工作,王二×害怕,给了杨雅鹏3.9万元。具体被骗、被敲诈款的明细:①2014年10月6日,工商银行取款3.5万元、现金5000元;理由杨雅鹏称买浪琴情侣表。②10月上旬某日,渤海银行分两次取款共3万元;理由杨雅鹏称去昆明挣钱缺少资金。③10月中旬,交通银行取款4万元、中国银行取款1万;理由杨雅鹏称买浪琴情侣表钱不够,被他人追还赌债。④10月17日,工商银行取款1万;理由杨雅鹏称去昆明挣大钱。以上共骗取13万元。⑤10月26日,农业银行分别取款2万元、4000元,另1.5万现金;理由杨雅鹏称其妻知道了其与王二×的关系,要求离婚给20万元,不给就到王二×的单位打架,让王二×丢人丢工作。4、被告人杨雅鹏供述和辩解。杨雅鹏供述与王一×是情人关系,其向王一×借过15万元,后来还了10万元。对陈××见过一次面后就在微信将其拉黑。与马××系朋友关系,马××让杨雅鹏找人给她要账,给过杨雅鹏4000元。王二×给其买过服饰等物品大约3万至4万元。另外,其妻陈怡无驾驶证,名下的牌照号为津K×××××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由杨雅鹏使用。5、被害人王一×、陈××、马××、王二×指认被告人杨雅鹏的辨认笔录。6、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扣押的被告人杨雅鹏手机中涉案数据所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原审法院认为,杨雅鹏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雅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以暴露被害人隐私相要挟,强行多次索取被害人王一×21万元、王二×3.9万元,共计24.9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被告人杨雅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7085元、马××4000元、王二×13万元,共计14.108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两项罪名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杨雅鹏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且其多次实施犯罪,给涉案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今无法弥补等情节,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雅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责令被告人杨雅鹏退赔被害人王一×21万元、陈××7085元、马××4000元、王二×26.9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雅鹏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证据只能证实杨雅鹏敲诈勒索王一×6万元,且系犯罪未遂;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证据均不充分,不应认定。经二审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关于上诉人杨雅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杨雅鹏敲诈勒索王一×21万元、王二×3.9万元,诈骗陈××7085元、马××4000元、王二×13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杨雅鹏的辨认笔录,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账单,杨雅鹏与被害人聊天、短信记录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材料,杨雅鹏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雅鹏与被害人王一×、王二×发生性关系后,以向单位、家庭揭发相要挟,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杨雅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马××、王二×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杨雅鹏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杨雅鹏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中责令杨雅鹏退赔王二ד26.9万元”经查系笔误,本院纠正为“16.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张玉峰代理审判员 李草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