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韩兰雪与和利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兰雪,和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韩兰雪,女,汉族。被执行人和利敏,男,汉族。关于韩兰雪与和利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韩兰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和利敏名下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96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任文勇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