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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7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沈阳蓝光星辰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栢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蓝光星辰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栢荣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750号原告:沈阳蓝光星辰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利,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栢荣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负责人:赫全来,该分公司负责人原告沈阳蓝光星辰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栢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2.2元,减半收取183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肇一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