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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建军与江苏省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江苏省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朱建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汤先国,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庄场居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欧梅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超,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军诉被告江苏省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0日,原告朱建军到庭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军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