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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宇与被告王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王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968号原告王宇,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李铁,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江涛,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与被告王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