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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307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自2014年春天外出打工后,与我分居至今。2015年6月我提出离婚诉讼,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仍未回家,我们未能和好,我认为我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我于2016年5月6日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5月6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书证为证,并经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被告李某下落不明已满2年以上,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王某起诉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谦实人民陪审员  董子敬人民陪审员  李连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逯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