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郭小东与王苏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小东,王苏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财保59号申请人:郭小东,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政和小区。被申请人:王苏更,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平陆县。申请人郭小东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苏更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工资账户上的存款13万元。申请人郭小东以本人在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苏更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3万元,期限至2017年8月22日止。二、冻结申请人郭小东在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期限至2017年8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1100元,申请人郭小东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员 关晓梅审判员 张富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妮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