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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622号原告白某甲,女,汉族。被告白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诉被告白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甲承担。审判长  常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