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622号原告白某甲,女,汉族。被告白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诉被告白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甲承担。审判长 常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