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旭涛与柯龙弟、霍萱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旭涛,柯龙弟,霍萱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663号申请执行人于旭涛,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柯龙弟,男,汉族,1988年12月21日生,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霍萱萱,女,汉族,1987年1月6日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关于于旭涛与柯龙弟、霍萱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旭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柯龙弟、霍萱萱支付人民币180,78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柯龙弟、霍萱萱在本市无房产、车辆、证券和银行存款;另查得,被执行人在其他省市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小山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卓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