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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伍贵华、王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贵华,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贵华。被执行人:王辉。申请执行人伍贵华与被执行人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702执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李伟审 判 员  王中鑫代理审判员  卢昊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