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8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柳竹、武志东与杜武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竹,武志东,杜武婷,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552号原告柳竹。原告武志东。委托代理人柳竹。被告杜武婷。第三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及H-302室。法定代表人许立凡。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竹、武志东诉被告杜武婷并以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