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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天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尼玛白永胜包福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天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尼玛,白永胜,包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天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尼玛、白永胜、包福祥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天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尼玛、白永胜、包福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2013)兴证经字第051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尼玛(账号6229XXXXXXXXXXX2277)白永胜(账号6229XXXXXXXXXXX1253)包福祥(账号6229XXXXXXXXXXX1394)冻结期限为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