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长凤与张国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凤,张国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凤,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承,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长凤与被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国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长凤借款33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国承的房屋被本院查封,并且依法已经决定拍卖,目前在拍卖期间。因拍卖期限较长,本案期限将至,故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8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法院对张国承房屋进行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王 敏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