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周国超与黄成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超,黄成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619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超。被执行人:黄成永。申请执行人周国超与被执行人黄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国超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就(2016)浙0683执49号案件于2016年8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在按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