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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刘凤仁申请执行界首市中兴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仁,界首市中兴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刘凤仁,男,1975年5月16日出行,汉族。被执行人:界首市中兴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凤仁申请执行界首市中兴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5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