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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韵支行与李武、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张献芝、长沙广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5执318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韵支行,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李武,张献芝,长沙广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318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韵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渡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池耀颖、邹鲁文,均系该司职员。被执行人: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张献芝。被执行人:李武,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张献芝,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长沙广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李章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韵支行申请执行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李武、张献芝、长沙广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清还垫付款本金9687459.98元及利息750949.64元,被执行人李武、张献芝、长沙广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李武、张献芝、长沙广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3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1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单位查询后,除扣划被执行人212454元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对于已扣划的212454元,本院在扣除本案执行费3100元,将剩余款项209354元退款至申请人提交的收款账户。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3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培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