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27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27民初93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又名刘兆辉),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在福建打工认识,2010年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生育长子刘国庆,年月生育次子刘凯,年月生育三子刘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赌博及酗酒成性,整个家庭的负担都是原告承担,原告既当爹又当妈,生活过得实在艰辛,原告整天以泪洗面。更为严重的是被告酗酒回家后还实施家庭暴力伤害原告,原告多次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多次出警教育被告,可被告不知悔改,还是对原告继续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接到判决书后,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已一年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解释(一)、(二)、(三)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一、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孩子刘凯归原告抚养,孩子刘国庆、刘某乙由被告抚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辩称:被告说的不是事实,是她遗弃家庭,不顾三个小孩,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互认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刘国庆,年月日生育次子刘凯,年月日生育三子刘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2015年4月7日,原告以“被告有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6年6月16日,原告再次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2015)天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现三个小孩即将步入青春期,正是需要父母照顾和关爱的时候,为了三个小孩能够健康茁壮成长,希望原告放弃离婚的想法。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提出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希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