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乡。法定代表人田永。被执行人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法定代表人荆文保。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3756.48元及相应利息。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本院、常熟市人民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等引发众多诉讼,大量已进入执行程序。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其他借款,已将其名下的房地产抵押给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常熟市人民法院经与首家查封法院协商后,现正在对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等开展执行。经查,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鉴于本案无可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听证中,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已负债累累,诉讼缠身,无履行清偿债务的能力。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飞执行员 秦四海执行员 锁文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步允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