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绍华与林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绍华,林家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842号原告:唐绍华,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林家发,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唐绍华诉被告林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唐绍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绍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绍华负担。审判员 江开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