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文庆与王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庆,王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127号原告刘文庆。被告王玺。原告刘文庆与被告王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文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677元。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索款损失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王玺从刘文庆处赊购铝合金门窗及材料,累计欠款5677元,并于2012年11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特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王玺的确切地址或依法缴纳公告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王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后,原告既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王玺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威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