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单志刚与仁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志刚,仁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3990号原告单志刚,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仁钦,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单志刚与被告仁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1,70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乌力吉白音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仁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12月15日,被告仁钦向原告单志刚处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逾期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仁钦没有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一款(一)项、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仁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单志刚人民币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