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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9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91民初305号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潭路以东、配天门大街以北。法定代表人:季桢,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训波,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被告: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南庄路2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2元,减半收取计2556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