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明金与吴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金,吴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林明金,男,1971年7月9日出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守华,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明金与被执行人吴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守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守华所有的闽连渔运XXXXX号船舶股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何光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