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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3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杨某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个体户,住禄丰县一平浪镇。被执行人杨某,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杨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同意被执行人杨某一次性支付其欠款189930.00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泽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