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鲁忠梅诉被告印明大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133号原告:鲁某,女,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印某,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冬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宣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