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美玲与王文喜、朱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玲,王文喜,朱秀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214号原告:周美玲,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王文喜,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朱秀丹,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周美玲与被告王文喜、朱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周美玲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美玲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玲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周美玲负担。审判员 张俩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丹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