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6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天地防水防腐建材总汇与刘佰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天地防水防腐建材总汇,刘佰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6569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天地防水防腐建材总汇,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保温直排区*****号。经营者:辛永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天地防水防腐建材总汇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新疆宝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睿,新疆宝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佰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乌鲁木齐市。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天地防水防腐建材总汇与被申请人刘佰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天地防水防腐建材总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佰源名下XXX牌小型越野车车辆手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天地防水防腐建材总汇的担保人吕大虎以其名下XXX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根据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天地防水防腐建材总汇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天地防水防腐建材总汇名的担保人吕大虎名下XXX牌小型轿车车辆手续,保全期限二年;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佰源名下XXX牌小型越野车车辆手续,保全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73.83元(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天地防水防腐建材总汇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刘佰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晓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迪丽拜尔·吐尔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