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8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951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7221。被告黄某,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覃斗镇后洪村08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780211691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