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7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伍先斌与中山市小榄镇乐童屋百货商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先斌,中山市小榄镇乐童屋百货商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064号原告:伍先斌,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乐童屋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泰昌路**号首层1卡。法定代表人:宋泳欣。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先斌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乐童屋百货商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先斌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先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伍先斌负担(原告伍先斌已付87元)。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双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