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商初字第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志卫、绍兴县福纺外贸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志卫,绍兴县福纺外贸有限公司,绍兴县福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764号之一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698-702号中山大厦办105-10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董坚强,董事长。被告:韩志卫。被告:绍兴县福纺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联合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傅国伟。被告:绍兴县福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任家畈村。法定代表人:陈亚琴。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嘉秀商初字第7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韩志卫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志卫的财产保全。审 判 长 李江平代理审判员 徐辰丽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