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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商初字第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志卫、绍兴县福纺外贸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志卫,绍兴县福纺外贸有限公司,绍兴县福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764号之一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698-702号中山大厦办105-10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董坚强,董事长。被告:韩志卫。被告:绍兴县福纺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联合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傅国伟。被告:绍兴县福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任家畈村。法定代表人:陈亚琴。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嘉秀商初字第7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韩志卫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志卫的财产保全。审 判 长  李江平代理审判员  徐辰丽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