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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1906号原告许某,女。被告张某某,男。2016年8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巧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