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本院商事庭与安顺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顺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000号被执行人:安顺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洪兵,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安顺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需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6600元。因被执行人安顺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商事庭移送,本院已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安顺顺达���属材料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该邮寄件被退回。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股权;广州市内无房产;经多方查询,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安顺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安顺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顺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安顺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所欠一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紫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