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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徐海鸥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海鸥,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财保135号申请人:徐海鸥,女,汉族,1982年7月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福镇街。被申请人:张涛,男,1980年1月30日生,驾驶车辆:吉D49A**号小型客车。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查封,保全金额贰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涛所驾驶的吉D49A**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任振龙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