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宋菊妮与张艳凯、袁宝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菊妮,张艳凯,袁宝具,金永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491号申请人宋菊妮,女,汉族,1951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建波,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艳凯,女,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袁宝具,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金永梅,女,朝鲜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申请人宋菊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艳凯、袁宝具、金永梅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艳凯、袁宝具、金永梅银行存款二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