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茄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国山与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山,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茄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山,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铁麒,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沈国山与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6)第383号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61667.5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沈国山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6)第38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