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21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峻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峻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891号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胜,仁寿县海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峻恺,男,生于1980年4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峻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杨泓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