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807号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夏某,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