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民终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姚建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建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民终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建富,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梵净山大道**号。负责人黄强,系该支公司经理。上诉人姚建富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铜仁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口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江口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1民初字20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江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建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全审 判 员 吴晓慧代理审判员 吴爱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正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