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根荣与钱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荣,钱志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159号原告张根荣。被告钱志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荣诉被告钱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根荣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钱志义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根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根荣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根荣负担。审判员 郑XX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慧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