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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5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朱斐斌与石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斐斌,石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5民初695号原告:朱斐斌。被告:石华进。原告朱斐斌与被告石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朱斐斌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斐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斐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朱斐斌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