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某执行完毕,执行标的款15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4执5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颖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