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某执行完毕,执行标的款15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4执5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颖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