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24民初2791号原告:俞某甲。被告:王某。原告俞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甲、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甲诉称:1996年10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后,被告怀孕,双方虽缺乏了解,仍草率于××××年××月××日在回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俞某乙,现已成年并考上大学。双方自结婚起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动手,甚至拿菜刀比划。对原告父母、亲戚也常辱骂及恶言相加,不顾对待长辈的正常礼节。双方婚姻基础薄弱,且婚后双方矛盾加剧,被告由于长期不尽家庭照顾义务,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早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为女儿考上大学一直隐忍,自2014年4月被告拿刀追砍原告起,双方分居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解除痛苦的婚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其与原告相识恋爱、怀孕后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女儿上大学事实。原告说其性格暴躁,拿菜刀比划,对原告父母、亲戚常辱骂及恶言相加、不尽家庭义务不事实。是原告不尊重其父母、亲戚,不尽家庭义务。原告外面有女人。其明年退休了,原告还可以上班,炒股百来万投资亏掉了,原告需要给其50万元,对于其他财产下次离婚时再说。2014年8月原告还带其去外面旅游,夫妻感情是好的,其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10月,原、被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回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俞某乙,现已成年并考上大学。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矛盾加深。2014年4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夫妻感情出现严重危机,但尚未彻底破裂。2016年8月1日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婚姻家庭的基础,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多年的共同生活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被告对原告信任,双方相互谅解、多加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为家庭和子女的利益考虑,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账号:09×××13-9008]。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