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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恒与纪永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纪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00797号申请人王恒。被执行人纪永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恒与被执行人纪永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纪永海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俞 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